(天津海关缉私部门正在开展打击出口化肥逃检专项检查)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昆山某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出口化肥逃避商检罪刑事案件进行宣判,犯罪企业及法人代表承担了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上公开的全国第一个化肥出口逃避商检罪刑事案件。
自2021年10月15日国家将29种化肥产品出口列入“法检目录”以来,全国各地海关对于出口经营者将化肥伪报为其他不需要法检的商品报关出口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行政处罚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达到“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不高。主要原因是“逃避商检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要求,金额、次数、后果中有一项达到规定标准。金额标准是指货值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国家、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次数标准是指多次逃避商检;造成后果标准是指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对出口化肥实施法检(即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目录》)是海关总署落实党和国家化肥保供稳价要求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海关按照总署的布控指令加强对相关货物的查验、检查强度,打击化肥走私和伪报品名逃避商检,可助力国家宏观调控部门更精准地做好化肥保供稳价工作。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