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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钾肥竞拍交易办法(2025年)

来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等 / 钾肥与中微肥部整理 时间:2025-03-10
导读:根据国家化肥宏观调控工作部署,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受托组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钾肥)(以下简称“储备钾肥”)集中投放竞拍交易,为规范参与竞拍交易各方行为,现发布《储备钾肥竞拍交易办法(2025年)》。

3月10日拟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投放储备钾肥30000.5吨,具体投放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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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

关于发布《储备钾肥竞拍交易办法(2025年)》的公告 (储备钾肥[投放]2025年第1号)

关于做好2025年储备钾肥竞拍交易有关准备工作的公告(储备钾肥[投放]2025年第2号)

关于组织2025年第一批储备钾肥集中投放竞拍交易的公告(储备钾肥[投放]2025年第3号)

注册报名、保证金汇款等相关信息可查看:储备钾肥投放专栏

*附:《储备钾肥竞拍交易办法(2025年)》

根据国家化肥宏观调控工作部署,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受托组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钾肥)(以下简称“储备钾肥”)集中投放竞拍交易,为规范参与竞拍交易各方行为,现发布《储备钾肥竞拍交易办法(2025年)》。具体交易时间等安排另行公告。

附件:《储备钾肥竞拍交易办法(2025年)》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202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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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钾肥竞拍交易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储备钾肥竞拍交易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分批次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储备钾肥竞拍交易及销售行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买方和卖方等相关各方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卖方是指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买方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章交易资质要求的企业。

第二章 交易时间

第四条 储备钾肥竞拍交易时间原则上应提前3个交易日对外公布,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6:00,实行倒计时制。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参与竞拍储备钾肥的买方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截止到竞拍日3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买方原则上为符合条件的复合肥企业和农用氯化钾施用主体;其中,复合肥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近3年复合肥平均产量不低于10万吨/年(含),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农用氯化钾施用主体应取得相关资质证明,近3年农用氯化钾平均施用量不低于100吨(含)。每批次交易资质要求以交易市场另行发布的公告为准。买方应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所购买的储备钾肥仅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卖和出口。

相关资料经交易市场会同相关行业专家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并由交易市场分配交易代码,开通交易权限。

第六条 买方通过网络参与储备钾肥竞拍交易,竞拍数量、限额等要求另行公告。

第四章 交易商品

第七条 竞拍销售的商品为储备钾肥,成交后直至提货前由卖方负责保管,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交易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

第五章 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参加储备钾肥竞拍交易的买方须于交易前统筹考虑竞拍预期和单日交易限额,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按照500元/吨标准存放交易保证金。参与竞拍企业预存在交易市场的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账户为: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金泰国际支行

行号:302100011608

账号:8110701011102675949

交易市场只接受买方汇款作为交易保证金。为确保交易保证金及时入账,请在汇款用途里注明交易代码及“储备钾肥交易保证金”字样。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买方如交易保证金不足,将被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

第十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将按对应成交数量冻结交易保证金并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储备钾肥的交易方式为竞拍,每批次起拍价、规格等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价确定买方。

第十二条 拟上市的储备钾肥起拍价和上市数量等基础信息由交易市场在官网(www.cnce.cn,下同)提前公布,实际上市的储备钾肥基础信息以竞拍交易系统挂牌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七章 合同签订及货款支付

第十四条 成交后,买方与卖方签订《储备钾肥销售合同》,交易市场见证。买方通过系统下载销售合同,并于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储备钾肥销售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具体签订方式为:买方通过系统上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扫描件;由卖方通过系统下载已经过买方盖章的合同,盖章后上传至交易系统;交易市场见证后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买方须于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储备钾肥销售合同》卖方的指定银行账户。为加快结算速度,买方应按照合同金额汇款,并在汇款备注栏中标注成交合同号。

第十六条 对于约定期限内未签订或未付款的合同,按照违约情形处理,由交易市场出具违约公告,并将买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交给卖方,同时取消买方交易资格。

第十七条 卖方确认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八条 买方可在成交60天后向交易市场申请释放保证金。如符合以下条件,交易市场应及时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1.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成交后60天)未接到举报或经查举报不实;2. 有关方面开展的核查中未发现违规情况。如买方被举报查实或被发现违规,交易市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交给卖方,同时取消买方交易资格。

第八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卖方最晚于上市交易前1日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钾肥基础资料,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提货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及时通过官网发布可上市交易的储备钾肥基础数据。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及时通过官网公布成交单位、成交价格、违规违约等相关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卖方办理提货手续后次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卖方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买卖双方签订《储备钾肥销售合同》后,即视同储备投放,不再计入储备库存量。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逾期未提货的,将被暂停交易资格,有关储备钾肥存放出现的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买方自行安排运输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交货出现的合理范围内溢短装问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买方对所购买储备钾肥验收无异议,且提货完毕后方可向卖方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与卖方协商发票领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储备钾肥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次储备钾肥交易资源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买方应派验收人员至提货现场进行货品验收,如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质量或包装等问题可暂停提货,并由买卖双方及存储企业协商解决。如买方未派人在提货现场验收或超过提货时限的,视为放弃验收权利。储备钾肥自交付买方或其委托的提货人后,卖方不再接受买方的退换货要求。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的,由卖方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的,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为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于储备钾肥竞拍交易结束后及时向卖方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三十一条 如买方出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违背所做承诺的,将采取交易无效、取消其交易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等处理措施,严重的转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受理公众举报(电话:010-59338682),并会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就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于查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由卖方给予举报人不超过10万元的现金奖励(实际奖励金额不超过扣除买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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